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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政策修改

10. 政策修改
我方保留隨時修改本政策的權利。在修改後的政策生效前,我方將提前至少三十(30)個歷日於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網站上公布。如果本政策已經被投訴人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中援引,則在爭議解決期間,妳方應受投訴人援引時有效的政策 版本約束。無論爭議產生在修改正才生效之前、生效之時抑或生效之後,就爭議而言,所有這些修改之處均對妳方關於任何註冊名爭議具有約束力。如果妳方反對本 政策中的修改, 妳方唯一的解決方法是撤銷妳方在我方的域名註冊, 但妳方無權要求我方退還任何費用。修改後的政策將適用於妳方,直到方撤銷妳方註冊域名。